2009年2月6日 星期五

嚴打醉駕 分級懲罰 愈醉愈大罪


當局擬辣手打擊醉駕。運輸及房屋局昨日邀請多個部門及諮詢機構召開跨部門會議, 擬訂多項打擊酒後駕駛新招,包括引入「超標愈多、罰得愈多」的漸進式罰則,研究新增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損的條文等。律政司並確認,大部分酒後駕駛 引致他人死亡的個案,會交由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,避免判刑過輕。不過,汽車組織仍認為,目前部分判決十分荒誕,新措施落實進度又太慢,呼籲各界對醉酒 駕駛「零容忍」,尤其是營業車及重型車司機。跨部 門會議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主持,運輸署長黃志光、警務處交通總部總警司高富士、律政司、交通諮詢委員會及道路安全議會代表等二十多人列席。鄭汝樺會 後指出,與會人士普遍同意酒後駕駛應按超標程度定出不同級別的罰則,即司機體內酒精濃度愈高,刑罰亦愈重,當局會參考澳洲現行做法。
盼杜絕法官荒誕輕判
澳洲新南威爾士省的酒後駕駛罰則分三級,最輕微是每一百毫升血液含五十至少於八十毫克酒精,首次定罪最高判罰一千一百澳元(約五千五百港元)及停牌六個 月;第二級別為八十至少於一百五十毫克酒精,最高罰款二千二百澳元(約一萬一千港元)及監禁九個月,無限期停牌;最高級別是含一百五十毫克或以上酒精,最 高罰款三千三百澳元(約一萬六千五百港元)及監禁十八個月,無限期停牌。

去年七月四日起,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最高監禁期,已由五年提高至十年,當局表示,會進一步研究,在條例中加入可增加刑罰的因素,例如肇事司機出事前受到酒精或藥物影響,便可加重刑罰。
對於外界多次批評法庭對酒後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個案判刑過輕,往往只監禁「一年 半載」,鄭汝樺表示,律政司已確認,自去年提高有關法例的刑罰後,大部分危駕引致他人死亡的個案會交由區域法院審理,最高可判監七年;如果案情嚴重,更會 交由高等法院審理,最高判監十年。香港汽車會副會長江日雄批評,港府打擊醉駕的行動太慢,現時法例只設定最高罰則,卻沒有最低罰則,往往出現法官判刑時失 去阻嚇性的荒誕裁決。
營業車重型車零容忍
除了建議修訂法例及加重刑罰外,與會者亦建議加強宣傳教育。道路安全議會宣傳運動委員會主席余錦基表示,不少與會者贊同,在隧道口或高速公路旁擺放車禍的 殘骸,令途經的駕駛者加以警惕,並建議在晚間播放較多外地「血淋淋」驚嚇的醉駕車禍宣傳片,亦會到學校宣傳,讓學生自小吸收切勿酒後駕駛的訊息。

該會又建議,對營業及重型車輛司機酒後駕駛「零容忍」,規定小巴、巴士、旅遊巴及貨車司機駕駛前必須滴酒不沾。
2009.02.07 來源摘取於:太陽報
景鴻:香港的司法制度(不只政府)一向老化,頭痛醫頭,本末倒置,喝了酒那怕要判死!?跟本原因是公民教育不足!
18歲以上才可喝酒抽煙,但據資料顯示8歲抽煙,已大有人在;晚上未足歲的"劉伶"亦不少!這顯示甚麼?
這代表香港法制不全,破漏太多!單看禁煙法便知道,香港的法律--得個講字!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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